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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违章建筑呢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韦泓兵律师,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哪些属于违章建筑呢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不一样,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各地一般都是根据土地法和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制订的补偿政策,但最基本都是按照三证来实行的,若没有这三证,农村房屋拆迁时,就可能无法获得补偿!




一、无证农房不一定是违章建筑


无证房并非法律概念,其本身含义不明。法律字典里见不到无证房、有证房这些名称。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很多农房没有完备的合法证件,原因如下:


1、由于法律或政府政策调整使得一些老房被违建。新法出来了,新增加了手续,造成原来的老房被违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1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房屋登记办法》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那么对于1984年1月之前的房屋根本不可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依照现在的法律就是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这些就是被违建的范围。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不严、不到位的原因,一些人不依照法律程序建造了房屋,但是有关部门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没有对其及时处理,以致该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3、一些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盲目行事造成的。很多人不知道翻盖还需要申请手续。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依据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因此,1984年是个重要的时间界限


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怎么办


房屋证件不全,手续不完整的,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补办手续:


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经县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如果你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确保你的建筑不是违建,那么一定要对方出示违建通知书,然后拿通知书去法院起诉。如果没这个违建通知书,法院不予受理。


友情提示:各地政策稍有差别。


四、无证农房的补偿规定


如果能够补办手续当然最好,但是如果实在不能补办,大部分也是要有相应赔偿的。具体规则如下:


1、严重违反规划法的,得知拆迁抢建的,一定是违反建筑,建筑不予补偿,但建筑下面的土地还是要补偿的。


2、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而这个适当的空间是很大的,具体能适当到什么程度,自己体会。


具体的补偿包含两类,一是房屋安置补偿,就是旧房换新房的补偿,一般都是一次性补偿。二是临时安置补偿。置换期间你需要租地方住啊,一般都是按月领取补助。补助标准各地不统一。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且要符合城市的规划,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对上述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第九条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十条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一共有十八条,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主管部门以及土地权属证明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对规划条件以及附图也以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土地已经出让的,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但首先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哪些属于违章建筑呢,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韦泓兵——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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