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泓兵律师,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效吗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合同要到建设部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而补充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该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虽然建设部的规定要求并不属于法律要求,但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好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也进行备案。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
施工合同协议应该包含一下几项内容,甲乙双方的名称、施工的内容及施工、施工方式、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施工期限、工程计价和结算、违约以及其他事项。其中一般是在施工内容及范围,价款的支付方式和计价结算方式这三个部分,针对原施工合同作出修改和补充。
三、施工合同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区别
施工合同是原始的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补充协议是在施工合同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如果是招投标的施工合同,小伙伴们要注意,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已经订立书面招投标施工合同之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如果是招投标施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原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则是无效的。另外,小伙伴们也要注意,因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建立在施工合同基础之上的,如果施工合同本身就无效的话,相应的补充协议一般也是无效的哦。
上述内容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施工委托方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所变更或补充而另外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双方按照最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施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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