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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厦国土房〔2002〕10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你们二局提出的意见,对社区居委会新承租直管公有非住宅作为办公用房和活动、服务场所的,其租金给予优惠,租金标准调整为:框架结构3元/平方米、砖混一等2.5元/平方米、砖混二等2 元/平方米、砖木一等1.5元/平方米、砖木二等1元/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或转租、转借,有违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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