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动态
文章列表
动迁款中“农夫和蛇”的故事

  A08

  青年报记者 卢燕 通讯员 袁蕾蕾


  十年前,老崔与同事王阿姨是单位里公认的一对铁杆好友,目睹爱女心切的同事四处求助只为让女儿能进理想的特色学校,老崔答应将王阿姨女儿的户口迁入自己家中。十年过去,小女孩的音乐梦想已然实现,面临房屋动迁的老崔却遭遇女孩“恩将仇报”前来讨要动迁补偿款。为此,双方不惜撕破脸皮对簿公堂。最终,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女孩要求确认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女儿户口挂在同事名下

  日前,家住虹口区的老崔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尽管是胜诉的一方,他依然难以回复平静:“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遭到了别人的觊觎,而这个觊觎者却是自己引进家门的。”庭审现场,老崔的委屈溢于言表:“当初一片好心帮同事,十年之后却不想惹了麻烦。”

  记者了解到,老崔的同事王阿姨有个极具音乐天赋的女儿小丽,自小弹得一手好钢琴。当小丽面临升学考试之时,她一心想报考虹口区的一所艺术学校,继续追寻自己的音乐梦。无奈的是,小丽的户口不在虹口区,而根据就近入学的政策,当时的小丽无法报考这所学校。望女成凤的王阿姨因此心急如焚,四处奔走的她不想孩子的天赋被埋没。

  就在这时,平时与王阿姨交情甚好的老崔挺身而出,他看见自己的好朋友整天唉声叹气,便关心起小丽入学的事情。王阿姨仿佛看见救星一般,一五一十地说出了自己的苦恼。她诚恳地请求老崔:“能否将小丽的户口报入您的名下?”爱子之心人皆有之,况且老崔对小丽也很疼爱,于是他欣然答应帮忙。之后,小丽顺利将户口迁入老崔户中,并考取了心中理想的艺术学校。

  十年过去,小丽顺利长大成人,但她的户口却迟迟没有迁出老崔房屋的名下,自认为不要紧的老崔因此也没有过多在意户口的问题。

  遇动迁双方闹上法庭

  不久前,老崔家面临动迁,原本生活平静的两家人竟闹上了法院。

  就在老崔与拆迁公司商议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准备搬迁之际,久未谋面的王阿姨突然登门造访,她怒气冲冲地质问老崔:“没经过我女儿的同意,你就与拆迁公司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明明可以数"人头"让我女儿也有一份,你却偏偏要选择"数砖头"的动迁补偿款!”老崔感觉莫名其妙,便与其争执起来。之后,双方为此矛盾不断。

  今年1月,小丽一纸诉状将老崔及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安置协议无效。虹口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崔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签约主体及内容并无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小丽要求确认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符“同住人”具备条件

  法官表示,根据《上海(楼盘)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房屋产权人、承租人代表该户与拆迁人签订协议。

  根据房产证登记簿,老崔作为房屋产权人并无异议,其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与拆迁公司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其次,小丽主张其系房屋“同住人”,具有与老崔相同的签约权,但《细则》第54条所指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该房屋系私房,小丽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小丽报入户口的目的,系报考虹口区艺校,且户口报入后,小丽未在该房屋内居住,故小丽主张的“同住人”,与《细则》所指“同住人”应具备条件并不相符。因此,小丽既非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不具备安置协议签约主体资格,也非“同住人”,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老崔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属合法有效。(案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