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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团
  对于一次发行量较大的证券,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或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集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商,分担承销风险。

  在我国,大宗股票和部分国债的发行也经常采用承销团形式。

  承销团的结构取决于发行规模、发行地区和上市地区的选择。当发行规模较小,且仅在一个国家发行、上市,那么仅选择该国家的一些承销商组成承销团就够了。当发行规模很大,并且在几个国家同时发行、上市时,那么就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多个承销团。

  承销团的发起者为承销证券的主承销商,一般由实力雄厚的大型证券经营机构充当。发起者的任务包括:(1)组建承销团。(2)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3)决定承销团内各成员的承销份额。(4)负责组织签订内部成员的合同和有关文件。(5)选择证券分销商和零售商。(6)负责稳定发行市场的证券价格。

  在选定承销团成员后,承销团发起者应负责签订成员间的分销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销协议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证券发行和担保情况的介绍。(2)分配各成员推销的证券数量及应得报酬。(3)各成员应承担的职责。(4)各成员保证推销其份额的许诺。(5)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时间。

  与单个机构进行证券承销相比,承销团方式具有很多优点:(1)承销团司突破单个机构的规模限制,能够满足大额证券发行的需要。(2)承销团由数量众多的机构组成,可以分散包销发行风险。(3)多个成员促销可加快证券发行速度。

  《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证券,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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