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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以10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关键词: 诈骗犯罪/犯罪对策/犯罪场/犯罪互动关系 内容提要: 犯罪对策的研究重点应当从犯罪原因向犯罪场转移。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其加害人与被害人情况、犯罪互动关系以及社会控制机制是我们探讨该类犯罪预防对策的出发点。 一、研究思路 有效控制犯罪是

关键词: 诈骗犯罪/犯罪对策/犯罪场/犯罪互动关系

内容提要: 犯罪对策的研究重点应当从犯罪原因向犯罪场转移。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其加害人与被害人情况、犯罪互动关系以及社会控制机制是我们探讨该类犯罪预防对策的出发点。

一、研究思路
有效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追求。无论是对犯罪原因的本质探求,还是对犯罪现象的规律总结,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出和制定预防、控制犯罪的方法和策略。因此,与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的研究相比,犯罪对策就成为整个犯罪学研究的逻辑归宿。以往的犯罪对策研究往往是以犯罪原因的探讨为前提,然后针对犯罪的各种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对策。由于传统理论将犯罪的本质视为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一直是以犯罪人为中心,围绕犯罪人来探讨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相应地,犯罪对策的重点也集中于控制和改造犯罪人,即便强调社会因素,着眼点也是为了避免其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进而预防犯罪。但是,存在犯罪原因并不等于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原因从“可能犯罪”变成“实施犯罪”需要在特定领域(背景)中进行。储槐植教授将这一特定领域称为“犯罪条件”,其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受害人)的因素和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因素。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在影响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因素之间相互作用,最终促成犯罪的发生,从而形成一个“犯罪场”。犯罪场不是纯客观的实体范畴,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功能是促成可能的犯罪原因转变为现实的犯罪行为。[1]可见,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中,不仅犯罪原因在起作用,而且促成犯罪发生的诸多外部因素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没有特定的犯罪条件,犯罪就不会发生。可以这样说,尽管控制犯罪原因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道,控制犯罪条件是预防犯罪的治标之策,但考虑到人类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与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都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对于属于犯罪表层的犯罪条件的控制,便成为现阶段预防犯罪的重点。
因此,犯罪对策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犯罪原因层面,而应当向包括犯罪条件的犯罪场转移。同时,我们也不能仅仅孤立地考察某个犯罪原因或条件,而是应当注意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因为,犯罪不是简单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是作为主体的犯罪人在特定环境中作用于客体,从而在犯罪人与客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存在。就犯罪条件中的被害人来说,尽管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实施的,但犯罪人又是针对一定的被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都是一定加害——被害关系中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下最终得以完成的。所以说,我们不仅应当注意对犯罪的时空因素、被害人因素、社会控制因素等静态条件的考察,更应该从犯罪互动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动态的互动关系中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正是基于这一启示,笔者希望所进行的犯罪对策研究在继续坚持考察犯罪原因的同时,兼顾犯罪条件,注重犯罪互动关系的考察,对具体犯罪对策进行综合性的讨论。
按照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互动关系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三种:被迫被害的犯罪、缺席被害的犯罪和交易被害的犯罪。所谓被迫被害的犯罪,就是指被害人是在完全不情愿的情况下直面加害行为,被害人是在最大限度上对犯罪侵害的消极服从。所谓缺席被害的犯罪,是指被害人在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到侵害。所谓交易被害的犯罪,是指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或其他各种形式的沟通、交往、交换中实施的犯罪,被害人是在面对面与加害人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侵害表现为“积极”服从。[2]为了突出犯罪场理论中被害预防的内容,考虑到诈骗犯罪是典型的交易被害型犯罪,因此笔者选取了100个诈骗犯罪的案例,拟从加害人、被害人、犯罪互动关系、社会控制等多个角度对诈骗犯罪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在探讨该类犯罪的预防对策上作一尝试。
二、加害人与被害人基本情况的实证分析
(一)加害人的基本情况
加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犯罪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我们首先对加害人的基本情况作一分析:
单向分析:(1)在这100个案件中,共有147名加害人。其中男性129人,占87.8%;女性18人,占12.2%。可见,男性在全部诈骗犯罪的加害人中占绝对多数。(2)青少年15人,占全部加害人的10.2%;中壮年130人,占88.4%;老年2人,占1.4%。可见,中壮年在全部诈骗犯罪的加害人中占绝对多数。
综合分析:(1)在所有15名青少年加害人中,有男性14人,占总数的93.3%;女性1人,占6.7%。在130名中壮年加害人中,有男性113人,占总数的86.9%;女性17人,占13.1%。2名老年加害人全部为男性。可见,男性在三个年龄段中都占有绝对多数,这与全部加害人中的男女比例近似。(2)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有青少年14人,占总数的10.9%;中壮年113人,占87.6%;老年2人,占1.6%。在18名女性加害人中,有青少年1人,占总数的5.6%;中壮年17人,占94.4%;没有老年。可见,无论在男性加害人中还是在女性加害人中,中壮年都占有绝对多数,这与中壮年加害人总数在所有加害人中所占的比例相似,尤其是女性加害人,几乎全部为中壮年。


单向分析:在所有147名加害人中,有文盲8人,占总数的5.4%;小学34人,占23.1%;初中56人,占总数的38.1%;高中36人,占24.5%;大学9人,占6.1%;受教育情况不详者4人,占2.7%。
综合分析: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有文盲7人,占总数的5.4%;小学31人,占24.0%;初中50人,占38.8%;高中29人,占22.5%;大学8人,占6.2%;不详4人,占3.1%。在所有18名女性加害人中,有文盲1人,占总数的5.6%;小学3人,占16.7%;初中6人,占33.3%;高中7人,占38.9%;大学1人,占5.6%;没有不详者。可见,男性加害人中受教育程度比例最高的前三位依次为:初中(38.8%)、小学(24.0%)、高中(22.5%);而女性加害人中排在前三位的是:高中(38.9%)、初中(33.3%)、小学(16.7%)。由此我们得出,女性加害人的整体受教育程度高于男性加害人。

单向分析:在所有147名加害人中,无业63人,占总数的42.9%;农民48人,占32.7%;企业人员28人,占19.0%;个体户3人,占2.0%;国家单位人员2人,占1.4%;学生2人,占1.4%;职业不详者1人,占0.7%。
综合分析:在所有129名男性加害人中,无业53人,占总数的41.1%;农民43人,占33.3%;企业人员26人,占20.2%;个体户2人,占1.6%;学生2人,占1.6%;职业不详者1人,占0.8%。在所有18名女性加害人中,无业10人,占55.6%;农民5人,占27.8%;企业人员2人,占11.1%;个体户1人,占5.6%;没有国家单位人员、学生和职业不详者。可见,不论是在男性加害人还是女性加害人中,无业者、农民、企业人员都是人数最多的群体,占有较大比例,个体户、国家单位人员、学生则只是个别现象。这与全部加害人中各职业的分布情况基本一致。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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