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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那些?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目的是保护商业银行的专业经营。从积极的方面来看,法律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非商业银行不能够经营商业银行独有的业务,从而保护了商业银行的专业市场。保护商业银行专业市场不是为了市场垄断,而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承担的风险比其他企业更大,因此,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条件比较严格,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比较严格。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经营商业银行的特有业务,法律才将这些业务明列出来,便于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从消极方面来看,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律不允许超出法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都是属于风险比较小,安全性比较高的业务,因为商业银行的负债经营的特点使它只能够从事风险小的业务。如果商业银行超出了法定的业务范围,法律将对这种超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业银行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哪些业务,从事哪些活动,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应由其自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可以说,自行确定经营范围,是其最重要的自治权,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先由全体股东通过章程加以确定。但银行业对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了保证国家从宏观上调控银行业的发展,并且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国家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批。审批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商业银行经营条件下经营范围是否一致;二是从宏观上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保证业务分离制度的推行。所以,考虑到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审批的必要性,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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