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文章列表
副处以上官员须报房产及投资
    【申报事项】包括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及从业情况等
    【申报程序】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可查阅申报资料
    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昨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
    辞职时应报告有关事项
    《规定》称,此次申报的领导干部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规定》。
    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每年上报一次个人事项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