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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赠与不得随意撤销
  关于赠予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销与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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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的朋友王女士的丈夫意外去世之后,王女士和儿子两人随公公婆婆一起居住生活,两位老人均已退休各享受着三千多元的退休金。在共同居住期间,公公婆婆表示将共同居住的房屋赠予孙子,并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公证,约定待孙子年满18岁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年来,家人间一直相处甚好,今年2月1日,王女士的儿子已经年满18岁,王女士和公公婆婆商量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孩子的名下,但是两位老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他们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收回赠予的房屋。请问律师,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予合同收回房屋?有无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
  关于赠予合同的成立以及撤销与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赠予合同即成立,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赠予人不可以在赠予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就本案来说,王女士的公公婆婆将房屋自愿赠予孙子,作为受赠人监护人的王女士也表示接受赠予且双方进行了公证,赠予合同即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而王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后都各自享有三千多元的退休金,仅以“生活困难”反悔收回房屋的理由并不充分。
  综上,赠予合同合法成立,且王女士的公公婆婆撤销赠予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具备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时,其应当依照赠予合同的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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