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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解散事由及其破产条件
  导读: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因出现银行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解散事由有:

  (1)合并

  《公司法》规定合并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如果商业银行是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或者新设合并的一方合并者,都会产生解散的结果。

  (2)分立

  《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分立形式:派生分立,即一个公司用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商业银行的分立如果是采取新设分立的方式,被分立的商业银行解散。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章程中应载明商业银行机构的职权和商业银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解散事项作出决议,但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解散,由国家授权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可以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另外,如果商业银行章程中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期限,当经营期限届满,公司解散。

  二、商业银行宣告破产的条件

  (1)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即商业银行不能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及时偿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且丧失正常运营能力,即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不能低偿其总债务,则该商业银行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这是由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和对金融业的监管决定的。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能够采取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渡过危机,就宣告接管;反之,则同意该商业银行破产。

  (3)商业银行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即宣告商业银行的权力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商业银行破产。

  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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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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