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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如何分?
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10年初认识并正式恋爱,2010年3月由男方出资6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上海房产一套,作为婚房之用,购买时女方(即乙方)有公积金,于是双方协商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其中乙方公积金贷款20万元,剩余房款则用商业贷款。2010年6月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并分手。现在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产分割产生纠纷。
案件代理及法律分析:
本律师作为男方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对案件的介绍,制定了代理方案:
首先,协商解决,这样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但银行需要办理贷款变更见证等法律手续。这需要当事人支付给银行一定的费用,如果协商顺利比法院诉讼程序相比要节省时间。但这种方案需要双方配合,有和解解决问题的意向。我的当事人听我介绍完后,信誓旦旦要求就用这种方法,答应一切工作由他去做,我只要根据案情先做好关于房子产权分配、减名手续等协议文本给他去和乙方签订,后续事宜再和银行等沟通具体做减名和贷款变更手续。并一再强调乙方答应只要把其公积金贷款取消,其愿意配合减名字。
由于处理这类事情比较多,我就直接和当事人说明,如果这件事情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分手时按照当初的想法写下协议肯定可以解决,即使事后反悔,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很难推翻当初协议。但如果时间一长,有第三人参与,尤其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后,对方受利益驱使很有可能改变想法。但为了让当事人能有和解解决的途径,我还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根据案情写好协议书,交给我的当事人,结果其告诉我对方要考虑下,第二天又告诉我由其律师和他具体协商,她不再处理这事情了。接下来的事情可想而知,协商肯定没有希望了。
由于协商不成,只能立即起诉,因为这种事情越拖越难解决,况且房地产市场行情一直在变化,而上海的房地产上涨的几率远远大于下跌的几率。于是让当事人搜集所有购房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付款证明,主要证明购买房屋的款项都是由其支付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像这类房屋虽然写了2个人的名字,但并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即使产权证写的是2个人的名字,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共同共有,而只能是按份共有。因此,证明谁对房屋的贡献大以及共献的多少至关重要。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对房屋的出资份额的,一般按照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如能证明一方未出资的,则未出资一方一般最多分得到份额为房屋价值的10-30%具体到究竟是10%还是30%就要看代理律师的努力和法官的自由心证了。在搜集了所有证据资料后,起诉到法院双方进行了心理、法律的抗衡,最终经法院调解,解决了该纠纷,我的当事人拿到了房子,但为此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
该案件再次告诉我们:财产契约的重要性,尤其是恋爱的年轻人,为了以后的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在买房子前做好约定。国外对婚前财产见证或约定已经是非常正常现象,我每年也为许多老外在中国买房进行财产见证,但由于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大多人都缺乏契约意识,碍于情面对大的财产不进行约定,但事后一旦产生纠纷,不仅伤了和气,而且带来很多麻烦。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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