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来源: 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